办案手记 | 那些“无证”的厂房,真的是违法建筑吗?

实习中接手的一起国家赔偿案,让我反复琢磨一个问题:那些因历史原因、政策导向、政府默许建成的“无证厂房”,能以“违建”为由拒绝足额赔偿吗?最高法在梁承志案中的答案是明确的——“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事前甄别义务、违法强拆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些不是教科书上的空话,而是决定当事人能否获得公平赔偿的法律底线。这篇文章,是我作为实习律师的一点专业反思。
进入律所之后,我跟着指导老师接手了不少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是河北某县某村的几位村民。二十年前,他们响应村镇“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号召,与村委会签了长达四五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在原本的坑地、荒地上填土建房,办起了纸箱厂、加工厂。
十几年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告知他们需要办理规划或产权手续,也没有人阻拦过他们的建设。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一家开发公司甚至共同签署了承诺书,明确表示:若将来发生拆迁,会“参照厂房的市场拆迁价给予补偿”。
然而,2021年,镇政府突然下发《限拆通知书》,随后联合有关部门将这些厂房强制拆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故事并没有在这里结束。在随后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财产属性,因此仅支持了极低的赔偿金额——上千万的损失,最终只认定了1万元左右。
看到判决的那一刻,一个法律问题始终萦绕在我脑海里:那些因为历史原因、政策导向、政府默许而建成的“无证房屋”,能不能简单地被贴上“违法建筑”的标签,然后以“违建不赔”为由打发掉?这个问题,远比我想象的复杂。
我首先注意到,当事人的厂房并不是“偷摸”建起来的。土地租赁合同上,甲方法人是村委会,合同经过了“村委会、村民代表研究决定,并经镇政府同意”。建设过程中,镇政府、村委会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在承诺书中直言:“厂房户是在村镇倡导发展本村经济,把废弃和荒地租给本村盖厂房,搞规模化加工小厂,帮助村民致富,为本村经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换句话说,这些厂房是在基层政府倡导和支持下建成的。当事人投入了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资金,填平坑地、购置设备、雇佣工人,一干就是十几年。
如果今天突然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当年的“倡导”和“支持”又算什么?这种前后不一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叫作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简单说就是:公民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投入,法律应当给予保护;政府不能先鼓励、后打击,让老百姓为自己的“轻信”买单。
我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一个再审裁定——梁承志诉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该案的事实与本案极为相似:当事人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手续,房屋被以“违建”名义强拆。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写道:“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这段话我反复读了好几遍。最高法的逻辑是清晰的:历史遗留建筑与违法建筑之间,不能划等号。行政机关负有“事前甄别”的法定义务,未经合法程序认定,不能事后随意定性。而且,行政赔偿的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这意味着,违法强拆不能比合法征收更“划算”——否则就是变相鼓励行政机关以“拆违”代替“征收”,规避补偿义务。
写到这里,我想起一句话:“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工具。”但在历史遗留问题上,温度不是滥情,而是对制度逻辑的尊重。机械适用“无证即违法”的裁判思路,看似严格依法,实则忽略了政策背景、政府行为、当事人信赖等复杂因素。最高法在梁承志案中的裁判要旨,恰恰体现了这种审慎: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行政机关不能“先上车后买票”,法院更不能在诉讼中代替行政机关去“认定违建”。
那个判例中还有一段话让我印象深刻:“行政赔偿兼具赔偿合法权益与惩戒违法行为双重功能。赔偿标准的模糊性,纵容了行政机关‘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行为。”的确,如果强拆一个经营了十几年的厂房,最终只需要赔偿一两万元,那法律的威慑力何在?法律不保护出尔反尔的权力。每一份判决,都是法治的信誉。
作为实习律师,我深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都还很浅薄。但这个案件让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工作者要做的不只是背诵法条、套用模板,而是要理解每一条法律背后的原则和精神,要在具体案件中追问什么是公平正义。
或许,这就是办案的意义。它让你在具体而微的纠纷中,触摸到法律的脉搏,感受到正义的重量。而我,正在慢慢学习如何扛起这份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