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玉莹 律师

迟玉莹律师 北京京问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 主任

 

 

迟玉莹律师执业以来, 主攻重大刑事诉讼类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 护和刑民交叉案件。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诉讼法学硕士学位;

刊物著作:《刑事被害人出庭制度研究》 、《德国的预防性羁押——基于两个联邦州的实证数据》。

 

胜诉案例:

  1. 外籍人A被指控强奸案,终获不起诉。

A与同样身为外籍人士的B,在中国自愿发生性行为,三天后,B突然称身上有伤痕,并鉴定出轻微伤,称当时并非自愿,遂向公安报案。    

本案难点:我国刑事诉讼法遵循属地兼属人的原则,因此即便双方均为外国人,也需遵循中国刑事诉讼法。阿拉伯语与英语为A的惯用母语,需要辩护人能够英文交流,且需精通法律英语,向A释明中国刑事诉讼流程。

本案疑点:伤情来源不明,双方事后共进早餐,分别时二人击掌示意,分开后仍微信友好联系。因性行为属于一对一私密行为,因此被害人当时的意愿只能通过其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来判断。结合上述各阶段被害人的表现,均有异于一位遭受性侵女性的正常反应。   在审查批准逮捕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民警一天之内多次致电辩护人要求赔偿以获取被害人谅解,此时需要辩护人与检察院及侦查机关灵活博弈,辩护人认为,在此阶段,不需要以谅解为从轻条件从而争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批捕,而是坚持争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在未赔偿被害人的前提下,成功为A办理取保候。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阅卷,辩护人认为证据存在巨大漏洞,于是起草第一版不起诉意见,但在于检察官电话沟通中,辩护人探知,承办检察官一定会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此时涉及到一个诉讼技巧:核心辩护意见的适当保留。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退回公安机关之时,检察院会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如此时将全部辩护观点毫无保留的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必然会将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告知公安机关从而进行针对性的补充侦查。在第一次退补结束后,辩护人再次阅卷,并提出此时已经再无继续退补的必要,并就补充侦查卷提出意见。最终,在与检察院的博弈战中,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并未进行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也体现了检察官的正义担当。

  1. 宁某被指控盗窃案,强势施压下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中,同案共六人,除了宁某之外的五人均相识看,并共同参与盗窃行为,宁某被定为本案的帮助犯。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在于,在盗窃过程中,宁某打了个电话为五人扫清障碍,公诉人认为,正是因此通电话,其他人才得以顺利盗窃。迟玉莹律师介入本案时,一审开庭已结束近八个月,承办人称需审委会讨论。根据此情况可以判断出,在案证据一定是存在较大问题,才会久拖不判,可能是一个利好信号,大概率是因为仍未突破宁某的口供。经与家属沟通。辩护人的得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告知,如果认罪认罚,那么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如果不认,量刑建议为两年六个月。在首次会见时,此疑问得以解开,宁某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参与过他们的盗窃行为,何来的盗窃共犯?但此时宁某的坚定的决心却开始动摇,在外有年迈的爷爷,有刚刚出生就没有父亲陪伴的女儿,有茫然无措的需要担起两个家庭责任的爱人,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家人的无助让他有了被迫认罪的想法,当听到他眼眶微红的说:如果我认罪就能让我出去,我就认,家里人需要我。此时,百感交集。当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是以时间为筹码而非以公正为标准,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从看守所离开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阅卷,并在三天内结束所有阅卷工作,经过与承办法官强势沟通,法官在迟律师介入后的第二十天,在宁某未认罪的情况下,法官妥协,为宁某办理取保候审。

创建时间:2024-08-1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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