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问新闻|政府签约亦需守诺!从李先生诉某镇政府案看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村民。2021年为配合政府实施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与镇政府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并约定了具体百万补偿金额。村民按约履行了腾退义务后,政府却以"项目实施方未拨付资金"为由迟迟未支付补偿款,无奈之下,李先生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腾退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且未约定"以项目实施方拨款为支付前提",故判决被告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并支付违约至今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

 

办案心得

谢伊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本案后,有四点深刻感悟:

(1)合同约定是核心依据

本案中,《腾退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这成为法院裁判的关键。无论签约主体是谁,"白纸黑字"的约定都是权利主张的基础,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权利义务、付款条件、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使用"待资金到位后支付"等模糊表述。

(2)政府违约同样需担责

不少人存在"政府不会违约""不敢告政府"的顾虑,但本案清晰表明: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与普通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违反合同约定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

(3)留存履行证据

履行协议过程中,要注意保存书面证据(如验收单、审计报告、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将成为维权的关键。

(4)及时主张权利

遇到对方违约,权益受损时,切勿拖延,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收集证据、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法律知识普及

(1)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腾退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必须遵守。

(2)违约责任的承担

继续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按约定履行;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包括资金占用利息等可得利益损失);

迟延履行责任:未按判决指定期间付款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3)行政协议的特殊性

本案中的《腾退补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政府作为协议一方,既享有行政优益权(如基于公共利益变更协议),也需遵守合同约定;若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若仅涉及合同履行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结语

李先生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契约精神"的重要性。无论主体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签订合同后都应恪守承诺、诚信履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

创建时间:2025-08-0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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